北京林业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林实设办发〔2009〕2号
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药品使用的管理,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北京林业大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的第六类有毒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和第八类腐蚀品。目前常用的剧毒试剂主要是汞、砷的化合物等;易制毒试剂主要是乙酸酐等。
三、领用国家规定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必须持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试剂申请表》(见附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领用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使用监督者必须是教师(或学生指导教师)。
四、申请表在填写时,必须清楚地写明实验名称、所用试剂名称、用于何种反应、起止时间、每天实际用量、使用者、使用监督者(签字)、所在学院意见并签字盖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并签字盖章、保卫处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申请表一式3份,一份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使用单位。
六、剧毒及易制毒仳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监督者必须对使用者投料过程全程监督。由于各种原因领取后当天不能使用或有剩余量时,使用监督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或丢失;若发生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结束后,剩余的试剂密封后要及时交回。
七、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认真地做好使用记录,使用者和监督者必须在使用记录上签字。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采购、使用和储存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如有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影响及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使用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所产生的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倒入下水道,不得将相互反应的废液进行混合,要采取分别收集的办法,并标注产生废液的化学试剂名称,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和要求统一处理。
十、目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保管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的领取时间为每周一下午2:00—5:00
十一、以上具体事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试剂申请表
北京林业大学
2009年4月
北京林业大学
教学科研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试剂申请表
使用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领用试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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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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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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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实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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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何种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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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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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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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监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负责人: (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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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使用监督人必须是指导教师(或导师)。
2.申请剧毒化学试剂时,申请用量为每天的实际用量(精确到0.1克),若多次使用,每次均需填写申请表。
3.申请易制毒化学试剂时,申请用量为该试剂的最小包装(通常乙酸酐为500毫升),试验结束时剩余试剂密封后,交回保管。
4.此表可复制,按一式三份各自备案留存